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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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要求,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1、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由生產建設單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2、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變更)及其審批決定等,組織第三方機構依法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3、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決定、水土保持后續設計等,組織驗收工作,形成驗收鑒定書,明確驗收結論; 4、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應當參加驗收會議, 驗收合格意見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組成員同意并簽字; 5、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通過其官方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驗收鑒定書、驗收報告和監測總結報告,公示20 個工作日; 6、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后、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驗收材料; 7、生產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和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分別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驗收報告和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種材料要加蓋單位公章,并經相關責任人員簽字; 8、實行承諾制的項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組中應當有至少一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專家。 9、生產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證明的,視同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 10、同一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監理單位、監測機構不得承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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